如果没有行政上诉纠错的救济,真不敢想象湖南长沙的朱某会干出什么傻事来。2020年12月25日,长沙市A区规划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附区征地补偿公示表,朱某看了后差点惊掉下巴,他发现自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竟然被当地按照集体土地的方案实施征收。“这不是明摆着坑人么?”
案件事实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2年湖南省政府批准,决定征收八公顷左右的集体土地作为“长沙先导区新材料配套储备用地”,朱某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之内。
原以为可以较早地完成土地拆迁,谁知这一等就是八年。
2020年6月8日,当地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示了本次征地的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及登记期限等事项。同年12月25日,区规划局开始开展具体征收工作并继续发布《实施公告》,征地拆迁开始如火如荼地进行。
朱某本以为自己的房屋可以按照合法的方式被征收,哪成想规划局将他自己的房屋土地划定为了集体土地。朱某当即表示准备通过诉讼解决该问题,谁知一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规划局的公告行为并无不妥,包括程序部分也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没有违法地方。故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思路
坚信法律的朱某果断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朱某的代理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姜卫星律师提出了以下上诉理由:一审法院提出的涉案《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在关于上诉人朱某的建筑面积、补偿面积及补偿安置费等内容均为空白,原审法院的认定无任何事实依据;朱某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其房屋在实施公告时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显然存在违法行为。
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诉讼过程
法庭上,区规划局辩称:案涉公告明确了征收土地的位置、方式、期限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查询历史档案,朱某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来源为《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所以其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认定错误。
故请求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长沙市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实施公告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经查,实施公告明确了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等信息,以及对朱某按照集体补偿方案程序的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朱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没被撤销时应当认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我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事实认定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规划局发布的《实施公告》违法。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朱某的遭遇并不特殊,在征收实践中,广大被征收人不少都会遇到地方故意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变成集体土地征收的类似情况。
针对本案,长沙中院在判决书中提到,朱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没被撤销时应当认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我们接下来来科普一下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知识。
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实就是土地使用权注销,也是需要依法进行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登记使用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而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途径有:向人民政府申请、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述几种撤销途径都没有走,所以被法院认定还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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